今年暑假七月中旬我在一家教育机构做英语老师,实习期三天,试用期三天,他们表示六天以后如果合格,就继续做,而且六天的工资正常发,但是20天以后课上完了,他们就让我离职,因为没有学生了,这时候他们却说前六天课时费不算,课时费不算工资吗,为什么不算呢,而且在我离职前几天每天只有一节课,(以前有两节),他们说那几天不算底薪,只有课时费,而且奖金刚开始说1000块一个月,现在并没有说清楚20天奖金怎么算,他们也没有签订合同,我离职已经好几天了,工资他们说8月15号发七月中旬到八月中旬的,9月15号发8月份,我想知道他们的做法从法律角度来说是否合法,我应该怎么做。
2025-10-14 11:22首先,根据您的描述,您与该教育机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实习和试用期内,通常情况下,雇主应当支付员工相应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加班费以及任何可能的福利待遇等。 关于课时费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并且不得随意扣除或减少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即使在实习期间结束之后,如果有额外的工作量,例如授课或者辅导等,也应该视为工作的一部分,应当得到相应的报酬。 至于离职后的工资发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工资被错误计算,您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最后,关于20天的奖金问题,由于尚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无法确定具体的计算方法。建议您尽快与该教育机构协商解决此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如申请劳动仲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