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在湘潭上班,合同的公章是总公司浙江的这边会受理吗
回答数:591
您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一方公司为另一方提供服务,并且该服务是由总公司提供的,则应视为总公司已授权其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在您所在的城市(湘潭)工作的情况下,即使合同的公章是总公司的,只要您的工作由总部提供的服务,那么您可以认为是总公司授权您所在的分公司或子公司为您服务。 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当前律师在线 22455 人今日律师解答 48829 条
首页
我的
电话咨询
5元
10元
50元
100元
根据您的满意度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