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去年在珠海金融公司贷款三十万,一直按时还款,这个月因为其他原因延误还款七天,我也按照合同要求每延误一天就支付2%的违约金给他们,但现在他们要求我还要支三千元作为上门服务费,因为在我逾期还款第6天的时候派人上门找过我,请问他们这样的收费符合法律吗?我有权力不支付这三千元给他们吗?
2025-08-03 15:18您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等。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上门服务费的问题,一般来说,这种费用是属于额外的赔偿性质,而不是基于违约而产生的费用。因此,除非您违反了合同约定或者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否则您不应该需要支付这笔费用。 建议您与珠海金融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其是否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并询问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该费用的存在。如果对方坚持要收取,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