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情况是这样的。公司给我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薪酬总额为4000元,薪资结构如下: 基本工资2500元 绩效工资1000元 全勤工资100元 住房补助200元 餐补每日10元 通讯补助106元(每月报销) 现在我已经是第三个月的试用期了,公司在我前两个月的试用期时,发给了我全部的工资,未扣除绩效,(在这两个月内,我没有完成公司的试用期考核标准), 现在我提出离职,公司就说要重新计算我前两个月的绩效工资,让把之前发的没有扣绩效的工资 再按照没完成绩效应扣多少 再退还给公司钱,请问这合法吗?
2025-03-04 04:13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公司在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了大部分工资,并且在试用期结束后并未要求您提供任何额外的工作或服务作为补偿。因此,基于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您可以拒绝接受公司关于“按未完成业绩应扣绩效工资”的提议。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明确指出您已完成了试用期的所有工作,包括基本职责和所有必要的培训。如果公司坚持要求您提供未完成的业绩证明以确定绩效工资,那么可能需要考虑向劳动仲裁机构寻求帮助,以便了解有关该事项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同时,保留所有相关文件和记录,以便在必要时能够支持您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