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工厂辞退,厂方开了张工资结算单,八九天过去了确不给我结账。 我上班时间有400多小时,结算单上开了5000多工资,我觉得厂方应该付给我3倍的工资。 敬问法律专家们,我的要求是否合理?
2025-04-15 06:1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如果您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时(通常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且存在加班情形,那么您有权获得相应的加班费。 关于工资结算单上的金额,如果您认为厂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了您应得的工资,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建议您保留好与厂方之间的所有往来记录和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提供有力支持。 最后,请注意,具体到您的情况,最好能够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祝您维权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