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在一个私人电子加工厂做工三个月,老板拖欠工资只发了一个月工资。我现在不想做了,提前一个多月给提出辞职,现在老板不让走,工资也不发,说是做满三个月,第四个月月底才能走。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24天前您好!根据我国《劳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即使您已经工作了三个月,也应得到不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工资。 此外,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他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 如果您认为自己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您可以立即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剩余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赔偿。 同时,建议您保存好与公司的所有相关文件和记录,以便于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处理。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剩余工资,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例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 最后,提醒您注意,处理此类纠纷时,请务必保留所有的证据材料,如聊天记录、工作证明、考勤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希望这些建议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