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试用期内,不合适结算工资让他走,劳动合同法有规定要提前3天说吗
17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试用期内,如果员工认为不适合继续工作,他可以在试用期满前的三天内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结清其剩余的工资。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也指出,“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不得申请调解。”这意味着,除非员工能证明他在试用期间确实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行为,否则他的行为并不构成辞职的理由。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员工在试用期内需要提前3天通知公司,但不一定要提供具体的理由。但是,如果员工能够证明自己在试用期内确实存在违反公司规定的事实,那么他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提出辞呈并请求结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