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给我发了 offer,要求2016.10.17上班,面盖有公章,我也回复了同意。我于10.9从原单位辞职,但新单位一直没通知我上班,期间一直拖延,一直到11.10才签试用期合同,我想问一下我现在能否追偿从10.17到11.10之间的工资和要求补交社保和公积金,在这期间我曾应公司要求去上海2天办理因公去意大利的签证,有证明材料,期待您答复,谢谢
2024-08-01 00:35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在2016年10月9日之前并未开始履行。在此期间,由于公司未及时提供工作条件,您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至于您提到的加班费、社保和公积金的问题,如果公司在您离职后仍未提供这些福利,您有权要求公司予以补足或补偿。 关于签证事宜,如果您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行为是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那么这部分费用可能可以从您的工资中扣除或者由公司承担。 请注意,上述建议基于一般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具体处理时还需结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案情来确定。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获得更准确的指导。祝您维权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