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况是这样的,我15年三月十二号上班的,至今年一八年三月三十一号,他叫我们离职,而且店营业到四月十三号才关的,他三月五号口头告诉我,四月一号就别来上班,没有任何书面通知,只是三月五号下午口头说了一下,没迁合同,他是不是非法招工,现在她狡辩狡辩,说我们是自动离职,但是我要她拿出我的辞职报告,我没写当然他拿不出,我的情况就是这样,她现在叫我去上班,怎么可能,我一定还要上告。
24天前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合同期限内未提供任何书面通知,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其次,关于你的工作时间安排和离职事宜,建议你与公司进行沟通并获取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确实存在口头告知后即被要求离开的情况,可以考虑收集证明这一事实的相关文件或记录(如录音、视频等),以便于证明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并据此提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最后,如果你认为自己处于被迫离岗的状态,可以考虑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你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者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你进行维权。同时,也建议你在处理此事时保持冷静,尽量避免情绪化的反应,以免给后续的维权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