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2017年6月一直给我老板打工做木工点工做,但是没有合同,十二月一号电锯锯掉了我一个手指,锯伤一个手指,现在接上了,还没出院。 请你我这种情况是工伤吗? 一般应该怎么样赔偿我?
2025-03-27 11:20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因此您所受伤情属于工伤,应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如果您的手指已康复并能够正常活动,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费等费用的赔偿。如果您对赔偿金额不满,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