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清远市的在职职工,于2017年3月9日发生工伤。因医疗期一直未终结,在2017年12月26日做了伤残鉴定,在2018年1月10日出了鉴定结果为九级,工伤留薪期是六个月(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9月8日),由于我伤情特殊,我从2017年3月9曰起至12月30日一直休息,而且一直有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假条也如期交到公司,请问我9月8日后到12月30前这段时间可以继续享受工资福利吗?另外我现在可以申请延长工伤留薪期吗?如何申请?去哪里申请?还有本人工资指的是什么?统筹地区的工资又是什么?
29天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您在伤残鉴定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关于您的疑问,具体回答如下。 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您受伤后享有相应的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些款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延长工伤留薪期。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您可以申请延长工伤留薪期。一般情况下,如果伤情需要较长时间才能痊愈或恢复,可以在伤残鉴定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工伤留薪期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的申请流程和地点应参考当地社保部门的指导。 个人工资与统筹地区工资的区别。个人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范围计算出的员工平均工资;而统筹地区的工资则是指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来确定。 希望上述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