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住院四天后死亡,我作为患者家属去办出院手续时,医生指使护士让我在多张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知情同意书里面还夹着一张病危告知书,光让签字没让签日期,背后医务人员把日期写成住院第一天的日期。事后签字是无效的,把无效改成有效,是不是制造一种病人住院时就已经是病危的假象来逃避损害责任?我签字的笔迹和日期的笔迹不同,连笔的粗细都不一样,根本不是同一个笔所写,所有的签字文件没有一张的签字日期是办理出院时的日期,并且我还录音了,可以证明是办出院手续时签的字 ,但是后来我的手机丢了,只剩下录音的复制光盘。依据笔记和复制光盘还能证明病历造假吗?医护人员这种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请多多指教,谢谢!
6天前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认为医院可能存在伪造病历的行为,这可能会构成医疗事故罪或者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帮助您解决问题,请考虑以下几点。 录音证据。录音可以帮助证明您的陈述的真实性,特别是关于笔迹和日期差异的部分。录音可能有助于证明您当时签署了有效的知情同意书,而并非虚假或伪造的。 病历真实性审查。您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您的病历进行真实性审查。如果存在伪造的嫌疑,相关部门将有权确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援助。考虑到您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律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您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支持。 民事诉讼程序。如果您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赔偿或其他补偿。 最后,提醒您在处理此类情况时要保持冷静,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以便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辩护。希望您能够尽快得到公正的对待。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