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年满18岁的成年人,我在2017年5月1号至5月14在一家酒店前台工作,可是由于我不能适应晚班要连续上一周的原因,(可是在招聘是经理没有向我说明晚班要连续上一周)所以我向经理辞职,可是这家酒店不给我结工资。原因就是因为他们要招长期工和我说走就走,没有给他们预备时间
2024-10-25 14:10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此,您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给您结算工资。同时,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