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岗位得病(心硬),去医院马上就做了手术后,在医疗期间单位(北京供电段)给我发工资是16O0元,北京市最低标准的8O%,其它什么都没有(奖金,补贴),我已经工作38年工龄,劳动法规定的如何,我应该怎么办?
1天前您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综上所述,您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并要求其为您的社保进行登记。如不同意,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