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被征收房屋的院落空地土地使用权(有权证)是否应纳入补偿? 常德安乡房屋被征收人
2025-02-26 08:0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助。因此,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被征收房屋的院落空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属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和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其中,对于被征收房屋所占用的院落空地,如果其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则需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确认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那么其院落空地的土地使用权也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而言,若该院落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若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由土地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补偿金额。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被征收房屋的院落空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属应在征地补偿方案中明确,以便于后续的补偿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