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去年11月在宁波一家单位从事人事工作,今年6月来了一位主管,要求重新签新版的入职表和新版本的劳动合同,因之前与该主管发生争执,不相信该主管,于是给入职表上劳动合同的身份证号码和住宅填的错误的想糊弄过去。但是入职时填过真实的入职表信息,劳动合同也签过了的。公司于是以提供虚假证明,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 本人愿劳动合同遗失,新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但是让签新版劳动合同时里面填空内容均没有填写就让我先签。而且还是要求公司所有在职人员都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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