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公司减少经营业务,成立新公司,要求员工自愿解除与旧公司的合同,重新与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吗?
回答数:8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员工愿意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该公司有权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员工不愿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选择继续工作,那么该公司必须按照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因此,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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