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7年4月24日提出辞职申请,部门领导通知我25号26号交接工作,27号可以去办理离职手续,但我的工作环境较为恶劣,所以提出在办理离职手续之前要进行职业病鉴定,等待鉴定结果出来之前我再去办理离职,因此我提出要继续上班至4月28号,过完五一假期,5月2号去做体检,5月3号出来结果之后,如果一切正常,我就可以办理离职,可公司不同意,要我必须在4月28号办理离职,如果不办理离职手续,即便是拖到5月3号,也不会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和续发基本工资,请问这样从法律上讲可以吗?我怎么样才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4-09-25 07:52您的情况涉及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您在2017年4月24日提出的辞职申请,并且已经提供了相关的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的安排。然而,在此期间,由于工作环境的问题,您提出了职业病鉴定的要求。这个要求是合理的,因为职业病的发生需要专业的诊断才能确定。在此情况下,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请求,包括但不限于职业病的诊断报告等材料。 关于是否应当在4月28日办理离职手续的问题,这取决于您的具体合同条款和公司的规定。一般来说,员工在履行了正常的职务后有权决定何时离开工作岗位,除非存在特殊原因(如严重疾病或紧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认为自己无法在4月28日前完成所有必要的准备工作并离开,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公司您的担忧,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您的观点。 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有义务为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此外,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还应承担因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产生的利息责任。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您保留所有的沟通记录、工作交接文件和职业病鉴定的相关资料。同时,考虑到可能存在的纠纷风险,也可以考虑聘请一名法律顾问来协助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您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