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2017年7月17日进入公司,直到2017年12月18日接到我直属领导电话说我试用期不合格被辞退,要求我19日不上班,并且要求我主动辞职,当时我没同意,接着19.20日一天一个电话,一天一个理由辞退我,我也没同意,然后接着上班,直到30日公司人事打电话说我试用期不合格被辞退!直到现在公司也没有派任何人跟我交接工作和办辞退的手续,31日晚上公司停掉我所有的公司微信,系统!合同签订的是三年,转正申请早在10月底也递交,请问,我能申请补偿?且公司一直未购买任何保险!有签劳动合同,一个月3000
2025-04-17 16:46您好!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您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关于是否需要购买社会保险的问题,这通常取决于当地的具体规定。建议您与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联系,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 最后,如果您对公司的处理方式不满意,您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途径解决争议。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