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推动地方全域旅游事业中如果扶持一个企业具体运作发展,有什么政策依据没有?
14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旅游经济活动的研究和咨询服务。”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旅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推动地方全域旅游事业中可以考虑以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支持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实施政策措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到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进行游览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向出境旅游者索取并如实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的; (二)未按要求为出境旅游团队提供服务项目的。 旅行社违反前款规定之一,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旅行社违反前款规定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推动地方全域旅游事业中可以参考上述法律法规,通过加强管理和监督,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同时,也可以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探索创新性的旅游发展模式,吸引更多国内外游客,带动地方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