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有一同事2006年进入公司工作至今,有20年了,并早就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公司因效益不好要辞退他,请问这种情况是如何赔偿的?谢谢!
2025-04-12 03:47您好!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您同事的情况中,由于其已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认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而,当公司决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时,如果员工的工作年限不足十年,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具体来说,员工有权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如果公司在员工入职后一年内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还应额外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请注意,具体的赔偿金额可能会因为地区法规和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您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