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现在工作的单位是一家外企公司,现公司因为转型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是从2004年11月8日开始在这家公司直到现在,公司现在只给我补偿13个月的工资。但从2004年11月8日到2009年末公司都未跟我签劳动合同,未给我交保险。我想问一下,这部分保险公司应该怎么补偿给我?
2024-11-03 10:41根据《劳动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因此,如果公司在2004年11月8日至2009年末期间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的司法解释来确定。一般来说,若双方不存在其他约定,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平均工资水平计算赔偿金额。此外,如果公司存在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还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如支付双倍工资等。 综上所述,建议您与公司的法律顾问协商解决此事,并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公司注意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