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东人,还是个学生,我在省内找了一个手工厂里工作,签合同那天,跟我们解释的工作人催的急,没看清合同里大概有什么,现在我工作40天左右,想辞工,厂里不肯,还说我来的时候说好了工作到8月15号(我根本不知道,又或者我没听到),我该怎么辞工,厂里工资是发上一个月的,这个算恶意拖欠工资吗?求解
2025-10-07 09:42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您提出辞职时,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其次,关于您的工作时间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问题,建议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投诉和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次,关于工资发放的问题,如果您的工资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发放,并且没有恶意拖欠的情况,那么可能不属于恶意拖欠工资的范畴。如果您有证据证明工资被拖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要求追讨欠薪。 最后,建议您在离职前尽可能地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便于在离职后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也建议您在离职之前与雇主协商解决,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