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增加工作内容,协商不一致,现公司停工不发劳动解除合同,要求去到新的工作地点,可不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经济补偿,干了16年,平均工资3000元,新地点已经跨市,在东莞工作,另外一个工作4年也要一起诉讼处理.,
2024-07-09 13: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变更工作地点或增加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一致,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或增加工作内容,员工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在您的情况中,如果公司未经您的同意,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至跨市的新地点,并且导致您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您工作了16年,平均工资为3000元,那么您的经济补偿金为:3000元/月 × 16个月 = 48000元。对于另一位工作4年的同事,其经济补偿金为:3000元/月 × 4个月 = 12000元。 在实际操作中,您可以先与公司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建议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公司变更工作地点的通知等,以便在仲裁或诉讼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