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面试时候老板答应会偶尔加班,并答应有调休,可我2017年2月22日入职后当天晚上被要求强制加班4.5小时,后续连续加班都是4.5小时,周六和周日加班12个小时, 一直持续到6月初,没调休过一天。 但是我们公司上班不打卡,所以没有考勤记录,自己每天会偶尔给本子记上加班时长和时间,昨天我把表整理出来,找老板去签字,老板不签,说什么时间分秒对不上,这不是故意难为我莫,只是大体的记了下,我该怎么维权呢,要我的加班费呢。 上班期间完成工作任务后,自己去学习新的技术,老板居然说我上班期间没有有效的完成任务,并且你学习新技术的时间不算在正常的上班时长内,要扣我工资,这个合理?
2024-12-03 13:24首先,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可能涉嫌违反劳动法中的加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建议您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收集证明加班时间和数量的相关证据,如工作日志、加班审批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