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对工伤伤残等级不符,申请复查鉴定,劳动力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怎么救济?
2025-09-20 01:52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法享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且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则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受伤害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单位出具的受伤情况说明等材料。 如果申请工伤认定后,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救济。 申请人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认为是工伤,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是非工伤认定的,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前,应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责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或者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