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东明五得利面粉厂工作10年员工,今年31岁,2017年8月4号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查出患慢性肾炎,已到尿毒症期,可是公司曾在2017年3月份和7月份有过两次体检,其中有尿常规体检,却把我们组3个人忽略了,没让体检,我觉得延误了我的病情,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一些责任?

2025-01-15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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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条件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因此,您在工作中被忽视的体检可能是因为您的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规定,但具体情况需要您提供更详细的医疗诊断证明来确认。 此外,如果您认为公司在明知或应知悉您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仍然让您继续工作,那么公司可能存在侵犯您健康权的行为,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损失等。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请您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及时联系专业的法律机构或法律顾问。

2025-01-15 09: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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