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预防保健所编制,被留在医院工作,医院跟预防保健所法人是一个人,可是我十分不愿意以医院像预防保健所借的理由留在医院,然后预防保健所缺人,把医院编制的招过去,为什么不能把我们预防保健所的人先招回去,而且编制医院跟预防保健所也不同待遇,这样犯法吗,之前一阵子卫生局说医院要跟预防保健所分开,到现在我们的合同到期了,迟迟未签,之后又在没有消息了
2024-08-26 00:57您的担忧并非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要求解决。 此外,您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单、考勤记录等,以便于后续维权。同时,考虑到您的实际情况,如果可能的话,您可以考虑寻求法律顾问的帮助,以获得更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