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们好,我在海宁袁花镇一个村里的小型针织厂上班两年多了,前年是7500一个月,去年也是每月7500一个月,今年因为老板想加工作时间长,所以在4月28日交辞职书给老板,5月29日还没放人,还要干多几天,后来说好做到5月31号,到了31号又还想要我干多几,我不愿意,到5月4号算工资时,因为有三个月工资没有发,3月份4月份5月份没有发工资,算工资时他不是安每月算了,他随便拿一员工的工日计给我,少了一万块,因为我是做师傅的,怎么辞工了是算员工的工日工资给我,因为前两个月货少点员工有的伦流上班,我做师傅的还是天天开工晚晚加班,他说不干了他想给多少就给多少,律师请问有这道理吗
2024-10-20 14:42您好,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此外,如果劳动者自愿放弃部分加班时间,则可以要求雇主按实际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费。 关于您所提到的问题,由于您的离职申请是在4月28日提出的,并且在5月4日才拿到离职结算工资,期间存在三个月的工资未发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向公司提出补发剩余三个月工资的要求。同时,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工日计算方式不合理或者存在其他争议,建议与公司进行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