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农民工经嘉峪关瑞丰劳务鉴定合同到东兴铝业上班,2017年5月7日发生工伤后经劳动部门鉴定为九级伤残,本人2018年2月辞职要求赔偿但他们推卸不给办理,我该怎么办。
2025-07-19 15:02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你的情况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你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