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一个未毕业的本课大学生和一家公司签了一份6个月的实习协议,由于我干了一个月就不干了,于是公司按照该协议的规定扣除我应得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违约金,这合理吗?
2025-05-07 16:07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您在没有与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有权要求您支付相应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但是,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建议您与公司进行协商解决,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