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邢台任县人,以长期工身份入职公司,长期工每月一千五百元,没有签劳动合同。工作一个月之后因不适应工作,提出离职。现已离职,公司说以暑假工每月八百元工资支付。请问这样合理吗?
2025-10-13 05: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您的情况中,公司以暑期工每月800元的工资支付您,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由于您在工作中存在不适并因此提出离职,这属于员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有法定理由或协议约定,否则公司无权要求您支付违约金或其他补偿费用。建议您与公司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