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与返聘退休工人的劳务关系,不用经济赔偿?
2025-12-03 02:4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返聘退休工人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并且单位未提供合理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经济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员工的工作表现评估报告、绩效考核记录等,以便证明其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同时,双方应该积极沟通,寻找解决方案,避免激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