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山东淄博市,区县法院法警,2001年7月至今。2011年11月法院与我等十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还有八人,单位只缴纳最低五险,住房公积金一直没有缴纳!工资几乎最低收入。我想请问,同工同酬和一金有没有可能享受!!假如有的话,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依据!应怎样维护合法权益!恳请赐教!!谢谢谢谢!!期待!!
2024-07-18 20:05你好!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你的单位应该为你按时发放工资,并且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如果你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权。 与雇主协商解决。这是最常见的方法,通常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沟通解决问题。 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仲裁。如果情况比较严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法院诉讼。如果以上方式都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请确保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工作合同、工资单、社保缴费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最后,希望你能够尽快找到满意的解决方案,祝你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