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7年7月6号当天经过公司负责人同意认可后.进行工作。年龄未满16周岁 后多次与公司负责人多次确认到年底 就有年终奖 并且有带薪年假 在要解除公司另一个员工同时无预兆的忽然解雇当事人 并且扣除年终奖1000元 取消带薪年假不提供保险 并且说当事人工作不合格等各种理由搪塞 1.雇佣童工处罚公司负责人 2.无预兆开除劳动人员申请补偿 根据国家劳动规定不签订劳务合同但确实有劳务关系的 用人单位突然解雇劳动人员的应给赔偿 3.不同意扣除年终奖1000元和取消带薪假8天 (公司负责人在当事人刚开始来工作时.认可当事人.并提前半个月在试用
19天前您提到的情况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是否构成雇佣童工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年龄段等因素进行判断。如果工作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通常不会被认定为雇佣童工。 关于无预兆解雇员工的赔偿请求,这可能涉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该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劳动者,除非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如果公司以某种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理由是真实的,并且是合理的。否则,可能会被视为违法解雇,导致赔偿责任。 对于年终奖和带薪年假的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报酬和福利待遇。如果公司单方面扣除年终奖或取消带薪年假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获得相应赔偿。 最后,如果您对公司的做法有异议,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