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与湖南湘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的劳动仲载一案有几个疑点,一、湖南湘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发出的《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否有效,其通知书上只加盖人力资源室的公章。二、后因我与其公司产生劳动纠分,我提出劳动仲裁后,湘丰 特种纸业补发了撤销人力资源室发的《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要求我三日内到人力资源室报到,因我三日内末报到,其公司以三日内末报到为理,将我以自动离职处理,不给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是否合法。我与湖南湘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的劳动纠分案己仲裁,劳动仲裁法庭以驳回我要求解除劳动合动而获补偿金,并裁定我与其公司还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其公司以自动离职为理,不给于补偿金,合法吗
6天前尊敬的用户,您的案件已经提交给我,我会尽力为您解答疑惑。 首先,您提到的《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是湖南湘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行为,它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通知中仅盖有人力资源室的公章,这并不足以证明该行为的有效性。因此,建议您重新审视这份通知的内容和背景,以便更准确地评估其法律效力。 其次,当您提出劳动争议后,湘丰特种纸业公司对原人事部门发布的《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进行了撤销,并要求您在三日内报到。如果按照此规定,您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那么湘丰特种纸业公司有权据此进行处理。但是,他们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这一决定,并且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程序。 最后,关于您与湘丰特种纸业公司的劳动纠纷,仲裁结果已明确表明您与该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尽管湘丰特种纸业公司提出了自动离职的理由,但这并不能改变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您可以考虑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如申请法院判决或提起上诉等。 综上所述,我建议您仔细审查相关文件和证据,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对于仲裁结果,您也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以获得更好的法律服务和支持。希望我的解释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当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