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一家日资工厂工作了五年七个月,由于公司要搬迁产量减少,准备裁员。与我协商问我肯不肯走,这个要怎么赔偿呢?
7天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需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裁减人员。因此,如果您的单位决定裁员,应当首先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告知和报告。 在具体操作中,您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不支付。此外,如果单位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或支付相应款项,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及时与单位沟通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