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3月25号上岗,打算7月25离职,交辞职单的时候,说不批,说我当时应聘的时候说大概要干半年,所以我现在要走是不行的,感觉人家开店,实力大,不知道该不该问问劳动局
2024-11-07 01:5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你的情况中,即使你在招聘时承诺了6个月的试用期,你的合同也应当被视为从你开始工作之日即3月25日起满一年。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你的情况下,如果你决定提前离职,你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得到对方的批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你可以提前离职,你也需要确保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例如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以及处理好交接工作等。同时,建议你及时了解当地劳动法规的具体要求,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如果你对具体的法律法规有疑问,建议你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得更加准确和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