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哈尔滨的,目前再休产假,黑龙江地区2016年规定产假是180天。但是我们公司一直都只让休98天,生育津贴也给的是98天的。我今年6月23日开始休产假,休了一个多月公司改了政策也规定可休180天,但是津贴还是只给98天的后面90天的也不予发放工资只给交保险。我重新申请180天假期,单位以我是在公司改政策之前休的为由不给批,请问像这样的情况,我可以仲裁公司要假期及后90天的薪资吗
2025-01-15 12:27在您的情况下,您可以提出以下理由来要求仲裁。 公司更改休假政策后,仍按原规定支付98天的生育津贴,这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女职工享受的产假期间的待遇应当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且生育津贴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予以计发。 由于您已经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因此有权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并且在此期间可以得到相应的薪酬和福利。 为了确保您的权益不受侵害,建议您采取以下步骤。 尽快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相关机构反映此情况,寻求帮助和支持。 拨打当地的劳动监察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在可能的情况下,保留与公司之间的所有沟通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请假单、会议纪要等,以便于证明您的权利受到侵犯。 如果需要,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协助处理此案,以获得更有效的支持和指导。 请记住,及时行动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希望您能够尽快解决问题,恢复健康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