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试用期一年,但是试用期头两个月,单位漏检交生育保险,而我恰在进单位头一个月怀孕,之前一直未断五险,请问我产后无法使用生育保险的损失是否是单位的错?单位人事解释说,他们办理新进人员社保有三个月缓冲期,所以他没过错,只漏了两个月,他这种说法合法吗?
2024-09-29 22:03首先,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因单位的原因导致职工未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关于您提到的“单位人事解释说,他们办理新进人员社保有三个月缓冲期”,这一说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如果您认为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建议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寻求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