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间,以不服从安排,调动岗位,让合同工待岗,工资降到最低工资,请问合理吗
2025-09-29 04:21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员工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则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你与公司协商解决,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