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10月签订有效期三年劳动合同,之后不签过一次14年10至17年9月的合同,但该次合同只有本人签字后送达公司,并没有公司签字盖章,且之后也未送达本人签字盖章后的合同文本。请问现在若是单位中止劳动关系,应赔偿本人几个月的补偿金赔偿金?谢谢
2025-11-27 12:56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在14年10月至17年9月期间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在14年10月至17年9月期间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其中一份合同仅有您的个人签字和公司盖章,则可能构成无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您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工作义务,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因此您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在14年10月至17年9月期间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该份合同是有效的,那么您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工作职责。如果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您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请注意,以上分析仅基于您提供的信息进行推断,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您有具体的案件或疑问,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