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朋友去一家贷款公司上班,11月22号入职的,过了几天签了试用期的合同,然后觉得不太合适就在12月5号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是单休,期间没有请过假,十五号是发工资,今天跟人事要钱,人事说前三天是没有工资的,然后说十一月份只有五天真正上班的,还有十二号的考勤她们看不到,就准备不给我们工资了,我这个钱还能要回来,我算了一下我总共上了十一天的班
2025-03-31 17:49您好!首先,请您确认您的工作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加班补偿条款。如果存在这样的规定,那么在您的工作时间内确实有被计算为加班的情况。如果您认为自己并未得到相应的加班补偿,可以考虑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 其次,关于公司的说法,是否能证明您在这段时间内确实有实际工作?例如,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方式证明您在上班时间内的工作状态。同时,您可以尝试与公司的HR沟通,询问他们对考勤数据的理解,并要求他们提供更准确的数据支持他们的决定。 最后,建议您保留好所有相关的工作文件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作日志、考勤记录等。这些材料将有助于您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收集足够的证据来应对可能的争议。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到您,祝您维权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