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一个多月,医生说要保胎,故而向单位请假两个月,单位不发工资,还要我缴纳每个月一千多的保险金额,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合法吗?
2025-05-02 00:19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此,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或者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员工并没有违反公司的录用条件,也没有达到试用期结束的标准。因此,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雇员工。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员工怀孕且需要休息保胎,但并不能视为其“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符合《劳动民法典》中关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条件。因此,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您提到的是否应当缴纳保险金的问题,这通常取决于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和法律规定。一般来说,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雇主应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等。如果公司要求员工缴纳高额保险费,可能是为了逃避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