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一名代课老师,2016年9月份跟公立学校签了合同,聘用期是一年2016年9月1日到2017年8月31日,按理来说放假的7月和八月是有工资的,现在学校说只给我们7月的工资,没有八月份的工资,而且七月份的工资里面还扣除了7月和八月的五险一金。 请问,从法律角度说,我们可以拿到8月份的工资吗?
2024-12-01 09: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时,应当获得相应的加班费。如果您的工作时间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进行的,那么您有权要求得到相应的工作报酬。 然而,在本案例中,学校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您七月份的工资,并且扣除了一部分五险一金费用,这可能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建议您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此外,您可以与学校沟通,询问是否可以补发七月份的工资以及如何处理五险一金的问题。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