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17年8月25日辞职的,原因是原单位要求我超时加班,而且还拖欠过节加班费,2017年加班费是在2018年6月才发放,但是没有我的加班费,请问我可以申请加班费和经济补偿吗?还有加班费过少,十年前就是150元左右一天,现在依然是这个发放标准。我是在银行前台工作,但是没有留下什么证据。
2025-10-01 19:46尊敬的用户, 根据您的描述,您可能有权获得加班费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您在2017年8月25日被解雇,那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付的加班费,并且有权根据当时的实际工资水平计算经济补偿金。 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如果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加班费,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者直接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起诉前,建议您先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以证明您确实存在加班行为。 至于加班费过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您认为公司的加班费发放标准不合理,也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必要时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希望上述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咨询。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