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地址皇姑区观音村,10月份要搬家到于洪区高花镇,距离50多公里,现在公司没有书面声明说搬家这事,只是口头说搬家,说想去的就跟公司去,不想去的就提前提出辞职,我想问下这样做符合劳动合同法吗?不去的话有没有经济赔偿,该怎么做,请问一下律师,帮忙解决一下谢谢
2025-01-15 13:47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因此,如果您的公司在未与您签订正式的搬迁协议的情况下即开始搬迁,这可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至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和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您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有明确的时间表或具体的搬迁要求,则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此类条款,那么通常情况下不会强制性地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法。 联系您的人力资源部门或法律顾问,了解有关公司搬迁政策的具体情况。 如果您对公司的行为感到不满,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也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寻求公司提供更合理的解决方案。 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