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今年17周岁,刚刚下学。性别男我在附近找到一份酒店的餐厅服务员工作,月薪是3000元每月。我从2018年5月20号正式入职。到今天7月12号已经快两个月的时间了。就在今天,我的部门经理,他跟我说我不适合这个工作岗位为由,他让我明天不要来了。我现在还是在试用期,他让我自己签那个离职报告,我不愿意,因为我知道这样的话我就是被坑了。然后他就跟我说如果你不愿意走也可以,那我给你安排一个新的班次,要比之前的原来班次的工作内容上要多很多。他目的很明显,就是想故意气我走,这样他不用任何赔偿,在本月初又来了几个新来的。他就是想让我当替罪羊,请律师一定要维护我的合法权益,非常感谢!
8天前尊敬的客户。 首先,您有权选择自己的工作和职业道路,并且有权拒绝不符合您价值观或工作能力的工作机会。您的部门经理没有权利强迫您离开这份工作。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因此,即使您不想继续留在该岗位,您也有权要求提前结束试用期并终止合同。 此外,如果您认为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您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依法调查并处理您的申诉,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最后,建议您与您的部门经理进行沟通,明确表达您的意愿和立场,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帮助,比如工会组织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等。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祝您早日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