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3月10日到18年3月11解聘应该如何赔偿
26天前根据我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如果您的雇主在2012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解除了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补偿。具体而言,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经济补偿金。 从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中扣除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金,再乘以经济补偿标准(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的标准) 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经济补偿金额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请注意,上述计算方法仅供参考,并且具体的计算结果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您有更详细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