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吉林省长春市一家市级医院,三级甲等,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院,在编护士。1997年毕业分配到医院工作。事业单位干部编制。现年40岁。2016年3月患乳腺癌。2016.9月治疗期间上班过两周,后来体力不支没再继续上班。放化疗结束后2016年12月开始正式上班,岗位调换为导诊。2017年7月找到护理院长调换工作岗位,院长不同意。2017年9月,肺转移,成为乳腺癌晚期患者。一直治疗至今,没有好转。2018年2月开始,单位只给发放工资岗位津贴和薪级工资两项总和的百分之八十。每个月给我1200元左右。我去找单位提前病退,单位不同意。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我们单位这样的做法合理吗?我能否起诉单位?
14天前您好!您的情况确实很困难,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您在患病期间仍应享有相应的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福利。同时,如果您认为单位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考虑向劳动监察部门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您所提到的岗位调整和薪资待遇的问题,建议您与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具体的政策规定,并争取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果单位不予理会或者无法解决您的问题,可以尝试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帮助,如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请务必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避免泄露个人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希望您早日度过难关,恢复健康。